當選類別:社會服務
畢業系級:中山學術研究所73級
現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
優良事蹟:
歷任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檢查局、保險局、證期局等機關首長,至今升任金管會副主委,推動我國財政金融相關政策,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心懷「為民奉獻」理念,勘為公僕典範。
[學歷]
美國南加州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博士(民78.7-82.10)
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民71.9-73.7)
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系學士(民65.9-69.7)
[經歷]
一、公務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10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民101.8~102.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民94.3-10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兼任局長(民93.10~93.1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民93.7~94.3)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民92.7~93.6)
財政部金融局主任秘書(民91.4~92.7)
二、其他
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民103.2~)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兼任董事長(民102.9~)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信用評等機構委員會副主席(民102.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民101.8~102.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常務董事(民101.10~101.1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民98.7~101.8)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民94.3~101.4)
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96年傑出公務人員(民96)
[優良事蹟說明]
一、 建置我國人民幣債券市場:為打造兩岸特色金融業務,建立臺灣資本市場特色,自101年起即戮力推動人民幣債券業務,同年7月3日同意發行公司赴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9月復積極推動國內外發行人於國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寶島債),期間除多方向與相關部會協調溝通外,亦督導櫃買中心陸續完成相關法規及系統調整,於102年3月12日掛牌發行國內第一檔寶島債券,截至目前已有15檔寶島債券掛牌交易,市場回響熱烈,為我國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建立良好之基礎。
二、推動國際證券業務並完成相關修法工作:督導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2年6月1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891號令公布。本條例之修正,將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並參照現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稅制規定訂定租稅優惠,對於我國經濟成長、就業機會提升及培育並吸引國際金融專業人才等方面,均有其助益,達成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目標。
三、建置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並成功召開首次會議:督導辦理102年1月29日金管會與大陸證監會共同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市場進入部分,陸方對我作出較WTO會員優惠之開放承諾。
四、完成金融賦稅專案小組協商工作:督導辦理由財政部及金管會共同成立之金融賦稅專案小組,為證券期貨業爭取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協助產業發展。
五、有關強化公司辦理股務作業管理措施:
(一)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範自102年1月2日起新上市、上(興)櫃公司股務事務強制委外辦理,且不得收回自辦。
(二)於102年4月11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六、有關強化股東會委託書管理措施:於102年4月11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增訂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改選議案,股東會前委託書亦應經統計驗證;另明定股東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
七、提出振興股市方案:受到美國財政懸崖、歐債問題及全球經濟未見明顯復甦之影響,為同步因應全球環境的變化,本局爰於101年11月23日開始研議提出振興股市方案,並於102年2月8日經行政院核定,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制度面與交易面等興革措施。具體推動措施:包含充實多元優質金融商品;提升股市動能,活絡交易市場,協助企業籌資;擴大資本市場版圖;提高我國股市國際能見度、強化公司治理,提振投資人信心等四大推動策略,計有配合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積極推動國內新興產業上市(櫃)等23項具體推動措施。
八、強化推動公司治理:為強化公司治理並與國際公司治理接軌,102年2月20日發布命令規定第一波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範圍,協助增進董事會功能,提升公司競爭力,並積極規劃公司治理藍圖,俾使外界瞭解我國公司治理未來規劃方向,以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永續發展及公司治理文化之形成。另為提升國際評比與國際接軌,並引導企業形塑誠信經營文化,以吸引外資來臺投資,於101年8月22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增訂公司對關係人之捐贈等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等規定,以強化公司治理之內部控制機制,降低公司發生異常或不法事件的機率。
九、鬆綁投信相關法令,推動相關興利措施:包括取消國內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及投資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公司債之相關限制、開放投信得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等業務,有助於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之競爭力。
十、有效處理投信弊案,提升投信事業形象:迅速有效處理第一金投信等弊案,並於102年3月8日邀集相關投信業者召開會議進行研商,從健全制度、吸引人才及端正文化三方向協助投信業者發展,經查101年11月投信不法案件發生時境內基金規模為1.87兆元,迄今境內基金規模已增至2.04兆元,基金規模成長率達9.09%。
十一、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順利於102年實施: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於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資訊系統、會計師查核簽證、監理制度、投資人與債權人使用及分析財務報表均產生重大改變。
十二、致力發展期貨新商品:督導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01年11月14日推出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後,帶動整體臺指選擇權交易量成長2成,另督導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02年7月31日進一步推出臺股期貨週到期契約。
十三、建構保險業退場機制:為保障保戶權益並強化退場專責機構之功能,督導完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概括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另亦督導接管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且未依限辦理增資之國華人壽,及督導進行國華產險及華山產險之清理事宜,維護保戶權益,穩定保險市場秩序。
十四、強化商業保險社會化功能、規劃微型保險商品並落實政策性保險
十五、提升保險業競爭力:督促保險業落實風險管理制度,並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引進優體壽險商品及外幣保單商品,鼓勵保險商品創新,並協助保險業者赴中國大陸設立營業據點。
十六、推展國際保險監理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各項活動,爭取並主辦2009年亞洲保險監理官會議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委員會議暨2013年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年會,另我國為該組織多邊監理備忘錄(MMOU)首批三個簽署會員之一,提升我國保險監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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